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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第13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商投资法》,取代原《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外资公司法》、《中外合作经营公司法》(即《外资三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法》成为本届两会期间全球关注的最大看点之一,标志着中国走向了全面开放、高水平开放的新征程。
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表明,中国反复打开国门进行建设,扩大对外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快速发展成果。 外商投资也成为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 截至年底,中国累计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约96万家,累计实际聘用外资超过2.1万亿美元。 但是,近年来,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盛行,美国等发达国家将贸易战扩大到非洲等快速发展中国家,全球化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波折。 在此背景下,中国颁布了《外商投资法》,不仅开辟了管理国家现代化的新天地,也为全球管理贡献了“中国智慧”。
首先,《外商投资法》再次体现了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 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外资三法》,为中国利用外资设立外商投资公司提供了法律保障,打开了中国引进外资的大门。 目前,《外资三法》 难以满足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需要,需要制定统一的外资基础性法律。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习主席提出:“中国将加快外商投资法规的制定、完整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的制定。”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利用外资从探索到繁荣迅速发展,都是立法先行,实践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
其次,《外商投资法》的颁布过程经历了长期的审定和公开意见,具有广泛的舆论基础。 从草拟草案到全国人大投票通过,还有三年多的时间。 实际上,在年的外商投资法草案中开始修法研究,年首次在商务部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在人大首次审议之前,外商投资法草案已经抽出两个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二审前夕,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协会和公司的意见。 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职工委员又召开了专题会议,仔细听取了外国华商会、协会和一些外商投资公司的意见。
再次,《外商投资法》的制定体现了我国从地方治理经验上升到国家治理水平的立法过程。 为了推进新形势下的改革开放,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决定设立上海等12个自贸试验区,按照习大大总书记提出的“大胆突破、大胆尝试、自主改革”的要求,自贸试验区积极探索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创新。 年,上海自贸试验区出台我国首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已修订4次,年版项目已从年版第190条减少到第45条。 从2007年10月开始,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全国宣传。 据此,《外商投资法》将多项具有战术价值的成果纳入法律体系,在实践中将地方管理经验复制、宣传、上升到国家法律,形成了新的指导和指导。
最后,《外商投资法》反映了中国探索快速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实现自主快速发展的野心。 优化商业环境、吸引外资是所有快速发展中国家共同面临的课题。 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年营商环境报告》排名,中国从第78位上升到第46位,一年上升到第32位,营商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但中国政府并没有回避问题,而是通过法律文案的调整和更新来矫正负面性和固化外资的 例如《外资三法》中有“国家鼓励举办技术先进的外资公司”的规定,经常被曲解为“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外商投资法》进一步确定和纠正这一点。 针对外商投资者要求更有效的保护,外商投资法确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然后,确定说明——“准入前的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给予比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更高的待遇。 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行业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由此可见,该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这个最大的快速发展中国家以更加强大、更加积极的姿态融入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过程,为推动快速发展中国家的集体崛起贡献智慧和力量。
(作者是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副研究员)
标题:“注意:读解《外商投资法》的四个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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