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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落实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调整污水解决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调整中心城区(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现行污水解决费征收标准,调整范围为居民生活用水。
通知指出,自2009年12月1日起,居民生活用水污水解决费由每立方米0.90元调整为0.95元,非居民用水污水解决费由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1.40元,特殊用水污水解决费由每立方米1.10元调整为1.40元。 污水解决费由各城区自来水供水单位、水利工程供水单位、自备井供水管理单位征收,上缴市财政,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通知指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供水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城市供水价格——综合水价(含水资源费、污水解决费),不得擅自定价,不得超过政府价格,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
作者:林峰
标题:“潍坊调整中心城区污水解决费征收标准 每立方米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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