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潍坊市中心城区现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年4月27日,潍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潍坊市中心城区现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维政办发〔〕5号),根据新公布的《民法典》第6条第2款,修订了文件内的部分复印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意见 联系方式:吕同洲,联系电话: 8068556,邮箱: wfswyb@163。
附件:《潍坊市中心城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修订稿)》。
2021年1月25日
潍坊市中心城区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应对老龄化问题,提高现有多层住宅的居住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我市实际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有多层住宅,是指潍坊市中心城区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含潍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的范围内,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采用,并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收住房范围和计算 没有存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电梯由业主按35元/平方米进行补充,专项用于电梯维修和电梯设备更新改造。
第三条现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必须遵循业主自主、充分协商、自主实施、政府指导、确保安全的大体情况。
第四条各区政府、市属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现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统一协调工作,街道办事处具体增设电梯业主意见咨询和异议协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政策推广现有多层住房增设电梯业务,制定电梯增设的技术方针。 计划、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运营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积极配合工作。
第五条增设电梯所需资金通过业主自行筹措处理,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配比例共同出资,分配比例由业主协商确定。
有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支付个人支付增设电梯建设资金的相关证明,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中心城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政府按每台电梯15万元以下的标准适当补贴电梯出资业主,先建成后补充。 具体补贴标准、市区分担比例等,由市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第六条现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不能改变现有建筑主体的结构形式,必须符合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隔和安全疏散等要求,同一小区增设电梯的外观和材质必须统一风格,且增设电梯的位置必须在原建设项目用的边界范围内 以栋或单元为单位组织实施。
申请人应当就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具体方案等进行充分协商,征求所在单位全体业主的书面意见,根据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专有部分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投票,投票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参加投票人数四
根据业主自行协商、业委会组织业主协商,由街道主导,居委会参与,搭建协商平台进行民主协商、议事听证,使各利益相关单位合理表达意见需求,寻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妥善处理问题矛盾。 涉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改居等居住比较集中的小区,上述单位应当与街道和居委会共同协商从事。 业主自行协商、街道社区协商、公司协商后,还未能就业主之间的利益平衡等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条本机组全体以电梯业主为项目申请人,作为建设部门负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申请人可以委托1~3名业主代表代理申请人,负责具体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相关工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原产权管理机构、电梯安装公司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等组织具体实施,并负责电梯相关工作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就增设电梯签订以下书面协议
(一)授权业主代表或者有关单位办理增设电梯项目的有关审批手续,签订委托协议(二)增设电梯费用预算及资金筹措方案(三)决定电梯聘用单位、电梯维护方案和运行费用的预算、相关费用的分配方案; 街道办事处应当审查配套方案的合理性,如果明显不合理,应当委托业主参照电梯增设完毕的配套标准编制。
第九条现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应当参照增设电梯的住宅建筑设计图、结构施工图、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出具符合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殊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房地产区域的显著位置以及本单元的主要出入口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设计单位向异议者解释答疑,并将设计方案纳入提出的合理化建设,优化设计方案,减少对周边相邻业主的不利影响。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到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处理增设电梯的规划审查意见,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心城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提供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版);
(二)申请人身份证(提供原件、复印件和原件电子扫描版)、授权委托书(需要代理申请人提供)和承诺书(提供原件和原件电子扫描版)
(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增设电梯建设方案设计文件(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2套,提供设计文件的电子格式( cad )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人需要在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备案手续,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设电梯施工备案申请书;
(2)电梯增设计划审查意见
(三)施工合同、方案和资格证书;
(四)监理合同、方案和资格证书;
(五)设计单位出具图审机构审核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增设电梯相关建筑和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计算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对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有总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公司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所在区(市属开发区)的住宅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增设电梯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对与电梯安装、运行有关的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增设电梯工地必须设置明显的招牌,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并挂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召开竣工日期、计划审查意见、施工备案手续等,并亲自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在已办理规划审查和施工备案手续的现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的,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干扰、破坏施工。 妨碍工程造成其他业主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阻碍、破坏施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解决。
第十四条在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特殊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安装过程必须接受特殊设备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电梯安装完毕后,申请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并向住宅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在投放电梯前,申请人应当确定电梯的招聘单位和维护单位。 电梯招聘单位应当在投放电梯30天内到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电梯招聘登记,领取并贴上电梯招聘标志。 特种设备录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文件,并将其资料保存在文件中。
第十七条加装的电梯产权归出资人所有,各业主的公摊面积和其他相关手续不得变更。 相关房屋的所有权或者采用者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受让人增设电梯,并移交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比较至2023年4月30日。 各县市及滨海开发区、峡湾开发区参照执行。 《潍坊市中心城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暂行管理办法》(维政办发〔〕5号)已被废止。
标题:“@潍坊人 征求意见: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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