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奎文区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款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具体有那些调整?
关于公立幼儿园收款标准调整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公办幼儿园:
根据《山东省幼儿园收款管理办法》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幼儿园收款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维发改价〔〕212号)的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对我区公办幼儿园收款标准调整等问题
、收款项目
幼儿园收款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款、代收费。
(一)保育费。 幼儿园为幼儿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而征收的费用。
(二)住宿费用。 寄宿制幼儿园为幼儿园儿童提供住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款。 指幼儿园完成正常保育教育后,幼儿园儿童提供的家长为自愿选择的服务收取的费用,基本按价格补偿和非营利性收取。 服务费用项目如下。
1 .伙食费:幼儿园为幼儿园儿童生活提供伙食时,可以收取伙食费(包括营养点)。 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报销,多退钱补办。 幼儿园必须在下个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服务费:经批准采用校车的幼儿园,应当与儿童家长协商,确定服务复印件、收款标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扣代缴价款。 是指幼儿园为了方便幼儿园的学习和生活,由家长向自愿服务的机构代理支付的费用,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收钱的具体方法如下。
1 .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主选择,由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不重复的被子和床单、被子盖等床上用品的费用,按实际标价收取。 在收钱之前,幼儿园公示床上用品的购买合同和实际收入,为家长自愿选择,不得强制统一配备。
.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个人自愿加入,幼儿园代办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 .儿童人身事故伤害保险:个人自愿参加,由幼儿园代理支付事故伤害保险费用。
二、收钱标准
(一)保育费。 公立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保教价格由政府、社会、家庭合理分担的大致情况,由区统一制定、调整。 公立幼儿园的保育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生月
省、市是驻奎单位、国企、部队、大学、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其保教费标准参照上述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
没有纳入组织编制管理和其他自支的公办幼儿园,收款标准以同类幼儿园为基础,浮动幅度在30%以下。
省级十佳幼儿园、市级十佳幼儿园、潍坊名园的保教费,可以根据省示范类幼儿园的保教费适当上浮。 其中省级十佳幼儿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 市级十佳或潍坊名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以上规定只能选择一个上浮,不能累计上浮。
幼儿园提供便民服务,在家长自主选择的基础上举办的超时托管班、半天制班、双休日班(含假期班)等,收款标准为超时托管班(周一至周五17:30后) 半日制班按全日制的60%收取。 每周2天班(含假期班)按照全日制班每月收款标准换算为每日(按每月20.83日计算)标准和实际天数领取。
(二)住宿费用。 住宿费标准由区教体局提出意见,由区发改委启动价格调整程序,由该区财政局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有关政策
(一)收款和退款。 幼儿园应当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不得在学期间收取。 幼儿入园天数按法定工作日计算,幼儿入园退园(周转)的,保教费、住宿费按退园(周转)当月计算,当月入园时间达到法定工作日的一半(含一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还法定工作日的一半 伙食费按实际入园天数收取,多支付。
(二)清算。 幼儿园收钱报销办法按照原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钱报销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奎财发〔〕30号)执行。
(三)幼儿支援。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立儿童的收款减免,按照相关资助政策的规定执行。
四、监管
(一)幼儿园按规定办理收款公示工作,填写《潍坊市奎文区幼儿园收款公示表》(见附件),报纸经发证部门审核,通过招生简章、门户网站、公示栏、理解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提供幼儿园性质、收款项目、收款标准; 收款项目、收款标准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复印件。 招生前未按规定公示缴存标准或者缴存标准调整变化未确定的,对新招生儿童的缴存标准不得超过上年度缴存标准。
(二)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款项目和标准,除保育费外,不得以特色教育为名举办各种培训班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入园相关的捐款等费用。
(三)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的收款管理。 收款采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款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纳至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幼儿园在收款调整周期内发生保教质量下降、收款不规范等问题,或者有违规的园行为,将其降低园类、取消原认定称号等解决。 从作出决定的下个月开始,按降低的园区实行相应的收款标准。
(五)各类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准确记录保教费、住宿费等价格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发改委部门做好价格调查或监审工作。
(六)改制、教育、财政、市场监督等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对幼儿园收款行为的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认真查处幼儿园违法收钱行为,保障幼儿及幼儿园家长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比较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废除《关于公营幼儿园收款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奎发改物价〔〕13日)。
奎文区快速发展与改革局
奎文区教育与体育局
奎文区财政局
奎文区市场监督局
2021年1月25日
附件:奎文区幼儿园收款公示表
标题:“奎文区调整公办幼儿园收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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