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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潍坊市公安局发布《潍坊市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通告》,严厉打击10种疫情违法犯罪行为。
通知详细情况
为了全力做好潍坊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要积极向国外、国内疫情中的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报告,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 对不报告、虚假报告、谎报病情、停留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不配合随访、检疫排除、隔离提醒、流行病学调查,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二、车站、机场、医院、商场人员密集区域以及人民政府发布隔离提醒、封闭管理等防控措施的村(居)、小区等点部位人员,拒不配合体温检查、人员登记、健康码检查、身份证检查、车辆检查、封闭管理等疫情防控措施,
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害医疗机构财产。
四、生产、销售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假冒防疫物资、医疗器材,生产、销售假冒新型冠状病毒疫苗,非法经营、走私假冒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利用网络散布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虚假新闻,诈骗或者其他相关新闻
五、虚假报告、涂改、买卖核酸检测报告数据或伪造、改造核酸检测报告
六、编造虚假疫情、警情新闻,在新闻网或其他媒体上广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警情新闻,故意在新闻网或其他媒体上广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违反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规定,货物未经报告、检验、消毒流入市场
八、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比赛活动、庙会灯会、联欢会等凝聚活动
九、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和其他虚假身份进行诈骗的。
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表的决定、命令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干扰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违反本通告,有以上十条情况,一律依法从严厉打击中解决,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疫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 110。
记者周明秀
标题:“重要通告!潍坊公安严打这十种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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