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上播放了“鲁v牌照宝马扔在虞河路的两次窗户上”的视频。 1月17日,记者在视频中采访了主动阻止窗户抛物行为的环卫工人小马。 据马先生说,抛物男不仅没有注意到错误,而且态度蛮横。 通过十字路口的时候,再次把垃圾扔到马路上。 随后,潍坊警察部门基于网络举报,对此事进行调查。
1月18日,记者从潍坊奎文交警二中队获悉,17日下午,一名抛物男子来到中队领取处罚决定书。
18日,记者采访潍坊奎文交警二中队民警李锡源,通过查阅和比对网络报警视频和路口监控视频,警方查明黑宝马车车内人员车窗抛尸行为属实。 随后,警方立即联系了宝马车主,确认当时的车窗抛物人是车辆的乘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将物品洒在车外,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此外,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抛物男子罚款五十元以上罚款”的规定。
“窗户抛物”的不文明行为增加了环卫工人的负担,也是交通违法行为。 对此,民警提醒许多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记者李杨
标题:“知错不改?潍坊宝马车窗抛物男子吃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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