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潍城区某企业宿舍院的刘某养的牧羊犬咬了隔壁王某养的宠物狗后,在中间人的协调下达成书面协议,刘某赔偿王某650元。 但是后来,刘氏拒绝赔偿。 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11月8日,记者获悉,经潍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对自己饲养的动物造成的他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支持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
年6月的一天,两人在宿舍的院子里遛狗时,刘某养的牧羊犬咬了王某的宠物狗。 随后,经中间人调解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刘某补偿王某经济损失650元。 但是后来,刘氏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 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宠物狗市值3000元为由向刘某要求赔偿。
审判中,刘某认为包括经纪人在内都没有看到事故的经过,他是为了维持邻里关系而签署的协议。 而且,有王的房子多养狗贩卖,在院子里休养缺乏管理,有王的人应该自己负责。 作者:文三
标题:“大狗咬死小狗 原告要3000 被告被判赔偿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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