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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印刷办法加强商品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管理

最近,市住建局正式印发了《潍坊市商品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确定了我市国有土地房屋租赁备案管理工作。 《办法》将于年1月6日起正式施行。

我市商品房屋租赁合同是年内提交的。 据统计,全年全市共办理房屋租赁登记4653件,其中市区3217件,县市1436件。 从实施情况看,各县市区之间存在申请资料、处理期限不统一等问题,未实施系统管理,效率低,不适应当前优化经营者环境的要求。

市政府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与建设银行共同完成房屋租赁监管平台建设,同时出台了《潍坊市商品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共14条,第一份复印件对主管机关、报告材料的提交、手续办理等作了详细规定 该文件的公布,为房屋租赁备案工作的处理提供了文件依据,弥补了我市该业务管理上的空白。

《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土地商品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及监管,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居住建设(房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租赁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租赁住房所在地的备案机构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说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 委托他人处理的,还必须提交书面委托书。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说明;将抵押放在房屋上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说明。

《办法》规定了不得租赁和租赁备案的房屋、取消备案的情况等复印件。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租赁、转借,不得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属于违法建筑的。 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采用性质的,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构可以撤销备案,并通知相关部门:租赁期限未满,租赁双方协商一致中止租赁,共同提出注销申请的。 租赁期满,租赁双方未申请续租的,租赁房屋因拆迁、自然灾害等原因丢失。 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租赁房屋不得属于租赁、出租规定的情况。 房屋租赁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办法》对租赁备案网上运行提出要求,随着我市租赁平台建设的更加完善,逐渐取消人工处理,实现全程网络处理。 《办法》规定,市区自年1月6日起实施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合同和备案,各县市必须在年6月底前实施。

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备案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解决,即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改。 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标题:“我市印发办法加强商品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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