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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潍坊市市政工程和建筑业快速发展服务中心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供货录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录用条件,进一步加强开发公司诚信经营意识,并延期交房一年以上的,将相关职能部门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通知》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采用条件:商品房项目交付采用按照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排水、供热、供电、燃气、通信、环卫、路灯、道路等其他配套基础设施为交付采用条件。 商品交付时,应当提供《房屋聘用证明》和《房屋质量保证书》,完成房地产验收,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后,再交付采用。 开发公司不得以缴纳相关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外)或签署物业管理文件(如物业服务费、装修保证金和垃圾运输费等)作为购房人验收和交付手续的先决条件。
此外,《通知》还将进一步增强开发公司的诚信经营意识:开发项目因工程进度、相关验收手续不齐全等原因不能按期交房的,开发公司应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购买者 开发公司应与买受人签订购房,充分考虑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不利因素,确保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配套工程的建设时间和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时间,合理明确交房时间。
《通知》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交付行为的监管,要求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物业管理机构,加强对新商品房交付采用的日常监管,并责令开发公司违反交房,出具整改通知书,及时整改。 拒绝纠正或者未能纠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解决,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公司信用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另外,可以暂停该公司后续项目的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等业务。 延期交房发生一年以上的,相关职能部门被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其承担的其他建设中项目纳入要点监管。
标题:“延期一年以上 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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