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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是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学生成长的基础和保障。 目前,国家层面没有对学校安全进行专门立法,我省现行学校安全规章制度也尚未形成体系,法律效力低、约束性不强,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为我省学校安全工作人员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 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孙成文说。
11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制度
学校是校园安全事业的主体,《条例》规定了其主体责任。 第八条规定,学校必须履行安全事业主体的责任。 的第一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确定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风险调查。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在线巡检制度。
《条例》确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封闭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告知学生家长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联系不上等异常情况,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求助。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和幼儿接送制度,不得将学生或者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人以外的人。
为了确保集体活动的安全,《条例》规定,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比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判断,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配备专家进行安全管理
关于实习安全,《条例》提出,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判断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培训。 在校学生在校外实习的,应当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以保障学生安全为协商必要条件的实习单位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并按照规定为学生投保。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学校不得违反规定让学生在有安全风险的地方、岗位实习。
标题:“拒绝校园欺凌!学生实施欺凌暴力,记入综合素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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