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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孙红丽) 为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28日发布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
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工程建设行业行使法定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办法》依法确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实施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复印件: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公司、建设工程公司、工程监理公司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工程建设类登记执业者,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其他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在《裁量基准》相应等级内受到重罚: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由上级处罚。
工程勘察设计公司、建筑施工公司、工程监理公司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两年内再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承担事故责任。
工程勘察设计公司、建设工程公司、工程监理公司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责,超出资质,有分包(转让业务)、违法分包、挂靠、租赁资质等行为的
登记执业人员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责,登记机关与实际工作人员不一致或者有买卖、租赁执业资格证书等“挂牌”行为的。
工程勘察设计公司、建筑施工公司、工程监理公司和注册执行人员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依法应当在《裁量基准》相应等级内受到重罚。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由上级处罚。
《办法》确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照法律法规、本法和《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不影响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等其他类型的行政处罚。 依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行政处罚,需要罚款的,由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工程建设违法行为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必须实施行政处罚的,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准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送案件证据材料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次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建议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送案件证据材料。
标题:“住建部:买卖租借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行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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