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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14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维破字第2-4号】,公告具体情况。
我院根据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年9月12日裁定受理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企业的重整案件,于年9月14日指定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企业清算组担任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企业管理者。 截至年10月18日,向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企业管理者申报债权,书面证明其债权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在上述期限内未能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之前补足申报,但必须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力,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力。 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所有者应当向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企业管理者偿还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去年10月22日9时在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政府招待所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作者: light
标题:“(000677)*ST海龙:控股子企业重整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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