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15字,读完约3分钟

人民网北京9月3日电(记者邓孟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进一步规范 在高考、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4种“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最高可以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 本司法解释自去年9月4日起施行。

《解释》确定了以下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生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法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和领域组织的国家考试。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了前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的招生、特殊技能考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根据刑法,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其他人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援助的,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确定并证明了“情节严重”的情况。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 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是“情节严重”。 二、将因作弊导致考试延期、取消或确定预测题定为“情节严重”。 三、考试工作者违背承担的职责组织考试作弊,规定主观恶性更大,“情节严重”。 四、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危害十分严重,规定“情节严重”。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多人作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六、根据有关考试的不同,组织考试作弊和提供作弊器材等援助的违法所得数额差异较大,基于严惩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规定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组织高考等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 最高可判七年”

此外,《解释》规定了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具有避开或突破考场的反作弊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播、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作弊程序、作弊行为。 由此,伪装成避免试验场检查,可以发送接收试验问题和答案的按钮式数码相机、眼镜式紧贴设备等可以被认定为“作弊器材”。

另外,《说明》还详细说明了组织考试作弊的既遂、代替考试犯罪的解决规则、考试作弊罪的几处裁决规则等。

据法律官员称,截至去年7月,全国法院共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起,判决3724人。 其中,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贩卖、提供问题、解答刑事案件117件、205人、替考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

标题:“两高发布司法解释:组织高考等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 最高可判七年”

地址:http://www.water-quality.cn/wfjy/70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