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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行部令


一号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于年12月10日在文化和旅游部省部务会议上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去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雺树刚

12月10日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法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的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继承中华优秀以前传下来的文化,夯实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美好的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整体保护历史文化积淀丰富、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并同意由文化和旅游部设立的特定地区。

第三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必须以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快速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以前文化创造力的转变、创新性的快速发展。

第四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多次优先、整体保护,保护人见物生的理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快速发展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申报和设立

第五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根据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县、地市或若干县域。

第六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和设立虽少,但应当大致履行多次公开、公平、公正、申报、审查、论证、批准等程序。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1)自古流传下来的文化历史积淀丰富,具有鲜明的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气氛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可感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留利用良好,其周边自然生态环境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快速的发展空间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列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以前流传的文化生态比较完善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赖的重要场所,并制定了保护方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7)在省(区、市)内实施文化生态区域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显著。

第八条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查论证,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第九条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相关文件;

(2)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三)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论证意见

(四)在本省(区、市)内实施整个文化生态区域的保护相关文件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规划纲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相关地区人民政府编制。 工作人员应当广泛听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当地民众的意见,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专家学者参加。

第十一条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以下复印件。

(一)文化形态形成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现状、鲜明特色、文化内涵和价值的描述与解体;

(二)保护区域范围及要点区域、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实物和重要场所名单等。

(三)建设目标、事业大体情况、保护复制、保护办法等

(四)保障措施和保障机制;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审查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地区,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年度事业计划组织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

调查组应当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专家学者参加。

第十三条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组织的专家进行论证。 论证意见指出,文化与旅游部将设立符合条件的申请地区作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第十四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成立一年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细化形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公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十五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本省(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总体规划,并结合相关生态保护、环境管理、土地利用、旅游快速发展、文化产业等专项规划和国家公园、国家文化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专项规划。

第十六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检查申请。 文化旅游部根据申请组织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检测。 检验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颁发卡片。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一、指导、协调、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事业。

第十八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有以下首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人员机构和保护方法、措施

(三)负责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实施;

(四)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5)开展文化生态保护推广教育和培训

(六)判断、报告、公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情况和效果。

第十九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项、文化遗产与人文和自然环境的关联性,根据明确的保护区域范围、要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保护清单,制定和执行保护方法和行动计划。

第二十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护当地居民的权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维护要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

第二十一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工作,建立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妥善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实物资料,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促进记录成果的广泛利用和社会共享。

第二十二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托相关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组织或者委托开展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生态总体保护理论与实践研究。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生存状况评价和保护绩效判断,制定分类保护政策措施,优先保护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实践能力,提高现代价值,促进快速发展振兴

第二十四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授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支持传承人开展授权传授技艺、教育、交流等活动。 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训学习培训,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提高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

表彰、鼓励对传承事业有突出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传承人,通过助学、奖学金等方法支持劳动者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技术。

第二十五条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应当建设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在当地实际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馆,并根据习俗需要设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传习所或传习点。 鼓励在当地城乡规划和设施建设中运用以前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文化元素和符号。

第二十六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整合多种资源,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指导读本,在保护区内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课程,在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开设选修课,非物质文化遗产校园

第二十七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定期组织举办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活动,利用以前流传的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广传递活动。 鼓励和支持当地人按照当地习俗依法举办以前流传下来的文化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在区域内挖掘以前传下来的技术项目资源,培养有能力的工匠,培育知名企业品牌,推进以前传下来的技术振兴。 组织区域内建设卡贫困人口参加以前流传下来的技术相关技能培训,推进就业,精准补贴区域内贫困群众脱贫增收。

第二十九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托区域内独特的文化生态资源,开展文化观光旅游、文化体验旅游、文化休闲旅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

第三十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深入挖掘和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养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高乡村文明水平,辅助乡村振兴。

第三十一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员工机构和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培训,并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志愿者队伍,委托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从业能力的院校和机构培养文化生态保护专家

第三十二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应当纳入省市级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并作为重要的判断指标。 文化旅游部通过中央财政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给予补贴。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事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每年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和建设事业成效进行自我评价,广泛征求区域内民众的意见,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文化和旅游部不定期检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每五年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效果判断,判断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对建设成绩突出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和旅游部进行通报表彰,支持要点。 在由于缺乏保护力而文化生态被破坏的情况下,文化和旅游部认真解决并拿了卡。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文化与旅游部公布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管理工作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去年3月1日起施行。

标题:“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非遗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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