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共21条,确定了各方在代销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调了证券企业的妥善管理和新闻披露义务,规定了证券企业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和监管等几个事项。

草案起草证明,经反复研究,草案规定可以代销的金融产品应当由国家相关部门(如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等)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或备案在国内发行的金融产品。 例如证券企业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信托企业的信托计划、保险产品等。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草案规定证券企业必须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和风险判断、销售适宜性管理等制度。 在接受代理金融产品的委托之前,必须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可以接受其委托。 要仔细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新闻。 证券企业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确定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理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明确且能够合理评价其风险状况的,可以代销。

适当的管理是草案的中心副本。 为了保护客户的利益,草案要求证券公司采取必要的措施,努力保证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一是要判断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据此划分风险等级,明确适合购买的顾客类别和范围。

二是在给客户定位金融产品之前,要了解客户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判断购买金融产品的合理性。 证券企业认为用户购买金融产品不合适或者不能评估其合理性的,不得对其进行定位,委托人不得明确超出购买者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3 .用户认为购买金融产品不合适或不能评估其合理性的,证券企业不得推荐的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企业应当将评估结论书面告知客户,并出示慎重决定,由客户签名确认。

草案中,证券企业向顾客推荐的金融产品流动性低、透明度低、亏损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难以理解的,证券企业用简明易懂的复印件向顾客提供比较书面的证明,详细披露评价该金融产品符合该顾客的购买依据,并向顾客透露

草案规定,证券企业从事金融产品代销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劳动资格,并遵守证券劳动者的管理规定。

另外,证券企业代理销售金融产品时,不得以夸张推广、虚假推广等方式误导顾客购买金融产品,并通过抽奖、回扣、实物支付等方式与引导顾客购买金融产品的顾客分享投资收益, 采用分担投资损失的证券企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代理委托人有可能损害客户购买金融产品资金的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证监会的起草证明,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可以由客户直接支付给委托人,也可以通过证券企业支付。 通过证券企业支付时,将客户购买资金纳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第三方存款系统,可以在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金融销售产品相关账户之间转账,有助于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保持与当前代理基金业务实践的一致性。

草案还规定证券企业从事代理金融产品活动的不得接受委托人赋予的财产和其他利益

作者: wa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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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证监会拟放宽券商代销金融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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