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建议投资者不要相信“一夜暴富”和“天上掉馅饼”。
近年来,随着国务院和各地政府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非法发行股票、非法销售股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和蔓延得到了比较有效的控制。 截至年底,各级法院判决的此类案件超过100起,200多名罪犯被依法判处,其中几名罪犯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但是,这类案件一般具有涉案地域广、涉案人员多、调查取证难、专业性强等优点,给案件调查和刑事追赃事业带来了很大困难,涉案投资者的投资资金难以保全,其救济问题日益突出。
尽最大努力挽回投资者的损失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国务院1998年发布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中有“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的规定,但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者是缺乏证券投资知识和风险意识的退休人员, 考虑到是下岗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为了购买“原始股”乃至家庭的所有积蓄,尽量减少损失
在制度建设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证监会多次研究畅通投资者救助途径的相关法律问题,2008年联合发布《关于完善非法证券活动问题的通知》,确定了非法证券活动被害人的救助途径: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的, 非法证券活动为普通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通知》的发布,为投资者救助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在实践中,相关执法、司法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侦破案件,追究罪犯刑事责任,扩展刑事赃款手段,加大刑事赃物追查力度,尽力挽回投资者损失。 通过追赃、赔偿罪犯等途径,“金园汽车集资诈骗案”、“美国第一联邦非法经营案”、“中盛怡和非法经营案”等案件顺利追回部分或全部赃款,公平返还投资者。 其中,《美国第一联邦非法经营案》在司法救济方面也取得了重要突破。 2006年,犯罪分子钱某等成立“美国第一联邦北京代表处”,与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以1276万元收购交大长天39.88%的股份,以每股1.6元为价格。 而且,在北京多次召开投资证明会,长期主张在美国上市股票,投资可以获得近10倍的高额利润。 在众多劝诱下,100名投资者分别以7~10元的价格长期买入股票,涉案金额约为3000万元。 事发后,公安机关迅速采取行动,冻结了上述39.88%的所有权。 2008年,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决定将有钱人等犯非法经营罪,冻结的股份出售,变卖所得和收回的其他款项按比例返还投资者。 年初,上述股票被依法拍卖,获得成功。 现在大部分的钱都返还给了投资者。 冻结股份手段通常用于民事案件,但此次“美国第一联邦非法经营案件”冻结股份、合并拍卖返还投资者为北京刑事案件首次,是相关司法部门深入研究做出的重大突破,也为全国类似案件的投资者救助工作开辟了较为有效的途径。
另外,中国证监会还将鼓励各地贯彻执行《关于完善非法证券活动问题的通知》,畅通民事救济渠道,鼓励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一些投资者通过“陕西杨陵亨泰案”等民事诉讼挽回了损失。 2005年,陕西杨陵亨泰绿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布将在新加坡上市股票,每股不低于3.6元,并承诺以该企业证券部的名义向公众出售股票。 截至事发时,该企业向363名投资者以2元至3.6元的价格出售股票,金额累计达到780余万元。 2008年,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审理此案,判决杨陵亨泰企业及其法人代表陈某犯擅自发行股份罪。 刑事判决后,部分投资者向咸阳市杨陵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杨陵亨泰企业及转让股份的该企业股东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投资金和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股东与投资者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判决该股东全额返还投资款项,杨凌亨泰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收回了全部投资金,比较有效地保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建议,为了切实防止非法证券活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应当主动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类专业信息的学习,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自我认同能力。 并且,要抵制诱惑,不要抱有“一夜暴富”的心情。 不要相信所谓的“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不要轻信别人的劝诱。 侥幸心理不存在。 应当在正规证券经营场所和经营机构依法购买和转让股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遇到评估不正确的问题,及时联系当地证券监管部门或沪深交易所投资者服务部门咨询,发现擅自发行股票或非法经营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如果不幸遇到擅自发行行为,首先可以了解发行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擅自发行的相关情况。 有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本身并无擅自发行的主观故意,有些股东因非法转让股票而私自发行。 投资者此时可以立即联系发行企业,进行信息表达,停止股东的违法行为,要求返还投资金。 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企业都会积极应对投资者的需求,及时联系相关股东,制止违法行为,协调返还相应的款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比较有效的保护。
三是发行企业不响应投资者要求或擅自发行行为存在主观故意,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投资金的,投资者应密切注意上述企业的各种要求,特别是要求投资者继续支付钱款的所谓“处理方案” 并且,要及时整理保管手头所有的证据资料,尽快通报公安机关,积极配合调查,如果存在中介机构,应当一起通报。 这样,只有在赃物被追回后,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第四,如果投资者面临的现实情况符合《关于完善非法证券活动问题的通知》中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则可以在综合考虑自身经济、时间等负担能力的基础上,聘请律师或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挽回损失。 但是,维权前,必须了解发行企业、相关股东或中介机构的有关情况,如果其为“皮包企业”、“空壳企业”或“名义股东”,诉讼结果可由对方免产赔偿,诉讼的价格和时间可能给投资者造成“二次损失” 因此,投资者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对诉讼的消费和收入有比较冷静的认知,仔细权衡利弊,冷静做出决定。
作者: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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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证监会:不要相信“一夜暴富”和“天上掉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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