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标准在7年前就明确了

据国家标准委员会交通能源所相关人士介绍,该标准于2004年5月31日首次公布并得到实施。 按照标准,认定酒后驾驶、酒后驾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明确:车辆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在20mg/100ml以上、低于80mg/100m1的为酒后驾驶。 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100m1以上的是醉汉。

实施6年多后,国标被修改,新修改的标准于今年1月14日公布。 具体实施日期是今年7月1日。 现阶段,最重要的酒后驾驶血液酒精含量阈值不变,因此新旧两个标准均被引用。 国家标准委员会表示,规定的饮酒标准值,第一,这个阈值以下的人有可能失去理性,带来更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

血液检查必须出具报告

对于新旧两个标准,记者发现新标准中增加了一些细节规定:为了保证检验的权威度和法律效力,新标准在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中,应该对检验结果出具书面报告。

另外,规定增加唾液酒精试纸条的检测复印件,在不具备呼气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唾液酒精定性检测或人体平衡试验来评价驾驶能力,其中唾液酒精定性检测是新增加的检测方法。 人体平衡试验使用了步行旋转试验、单脚直立试验来评价驾驶能力,这与新旧标准规定相同。

酒量少也做不了什么特别的事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孙东东认为,“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酒精是酒后驾驶”的法律规定与医学上的个体差异问题无关。

有些人喝一两斤白酒也能冷静驾驶,但病理上喝醉的人喝5毫升或10毫升的酒可能不省人事。 因此,法律标准明确基于统计学的普遍规律,如果考虑酒精代谢能力、酒精耐受性等具体个体的身体差异,则没有标准,也没有法规。

法律上,嫌疑人的一念之差,甚至手抖导致的丁点差,都可能带来完全不同甚至非常严重的后果,这就是法律的优越性。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会长常林也认为,“80毫克”的规定应理解为驾驶行为的危险系数。 不是因为个人酒精代谢能力的不同而理解统一的法律标准,而是应该考虑在实际行为中,不同的人接触统一的法律基础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法律没有绝对的平等,但应该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警察的裁量权有必要尽快细分

最高院副院长张军认为,不应只从文意上理解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凡达到饮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应结合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防止交通法可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诸法院。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认为,最高院副院长张军提出的是,醉酒驾驶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刑法责任。 这证明最高院对酒后驾驶人的刑罚更加慎重,这是非常正确的。 在是否入狱的问题上,应该从更人性化的角度考虑问题。

如何认定检测达到80毫克的醉鬼“危害大小”的人? 田文昌认为,从目前的程序来看,首先是警方检查后,根据醉酒的情节认定的,但什么样的醉酒情节应该判刑,什么样的醉酒情节应该按照治安处罚的顺序,现在还没有标准。 第二个程序是认定公安酒后驾驶入狱后应该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向法院公诉,法院如何认定“危害大小”,这也没有标准。 所以,在警察这个程序上,公安部应该出台相关的认定标准,在法院程序上,最高院也应该给出司法解释进行细分。

责任:于进

作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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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醉驾新国标7月起实施 血液检测须出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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