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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先导者频繁参与
价格反垄断部门调查表明,近年来,价格垄断事件由领域广泛、违法主体多元化的领域组织主导,贯穿企业广告导向的手段,违法行为十分典型。 从违法主体来看,涉案公司既包括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也包括领域组织、协会,还包括规模小、仅在特定地区有影响的中小企业、合作公司。
根据上述调查,最典型的价格垄断协议形式有两种:一是协会、理事会等领域的组织聚集相关公司讨论价格问题,统一调整相关价格;二是占较大市场份额的大企业、积分企业广告主导相关领域会议,并
据了解,某领域组织认为,协调价格为“领域服务”,在刊物和文件中撰写推广相关复印件,或直接向社会发表公报。 相关部门去年调查的绿豆、米粉等涨价贯通事件和“新书不打折”事件是典型的。
年7月1日,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企业等多家公司于2009年10月召集国内16个省区市100家绿豆销售公司开会,贯通涨价,上调绿豆价格,被物价部门处以最高100万元的处罚。
同年3月,国家发改委宣布,广西南宁、柳州市33家米粉制造商年初贯通涨价,组织者和相关公司各被罚款10万元。
同年9月,相关领域协会发布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中,“新书一年内不得打折”等违法规定因反价格垄断部门的介入而被废除。
“电费不是价格的垄断”
今年以来,一些地区的茅台酒、进口廉价红葡萄酒被批发商提价,零售价超过批发价的数倍。 水力发电、油气等商品多由垄断公司提供。 这些产品的价格调整是否涉嫌价格垄断?
对此,国家快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表示,单一的酒类公司可以依法自主调整价格。 如果像茅台这样影响较大的公司与五粮液等大公司协商调整白酒价格,有可能会贯穿调整价格和价格垄断。
他说,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的水、电、煤气、成品油等商品价格将由政府定价。 这些商品价格的调整需要通过政府价格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来处理。 例如,电力供应是自然垄断。 政府通过加强价格审计,合理明确其价格。 因为这种电价调整不在《反价格垄断规定》的监管范围内。 《反价格垄断规定》将市场调整价格和部分政府指导价格放在首位进行比较。 当然,石油领域有适度的竞争,在某些方面也适用于这一规定。 如果中国石油、中石化两家商定在北京范围内销售汽油不打折,这是价格贯通,违反《反价格垄断规定》。 ”。
:于进
作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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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发改委:石油领域适用《反价钱垄断规定》”
地址:http://www.water-quality.cn/wfqc/21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