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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月9日电 (许维娜)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消息,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近日接到纳税人电话,咨询税务特别附加扣除相关问题,中心负责人就相关问题作出答复。

答复中表示,不能明确本人住房贷款是否符合抵扣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明确了若干相关事项后重新报告。 年内剩余月扣除也可以在向公司报送报纸后补充享受,但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精算申报时享受扣除。

以下是具体的问句。

问题1 :近期,各省市税务部门开展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培训指导时,部分纳税人反映,在注册个人所得税app时,“任职雇佣新闻”中出现了自己未任职过的单位新闻。 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我遇到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你的身份新闻被滥用了。 另一方面,可以在app上点击该公司名称,通过右上角的“投诉”按钮开始“投诉”。 在这种情况下,不影响涉税的处理。 此外,税收负担也不会增加。 另一方面,税务部门会尽快核实和解决你的涉税新闻挪用问题。 如果情况属实,税务部门将依法解决挪用公司或个人的涉税违法问题。

因挪用新闻而发生的非涉税纠纷或者法律责任,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各级税务部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问题2 :公司员工提供的特殊附加扣除新闻,作为财务人员,是否需要按项目确认新闻后再扣除?

答:没有。 根据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自己填写的特别附加扣除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因此,作为扣除地的财务人员,不需要逐个项目进行验证。 工作人员如有报告不完的情况,可以修改或重新报告。

问题3 :特别附加扣除从每年1月1日开始可以享受。 一些纳税人不清楚本人的住房贷款是否符合抵扣条件。 如果提出特别扣除新闻,万一不符合,可能会影响本人的信用。 如果不提出,就不能享受税改红利,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答:纳税人还不清楚本人或配偶的住房贷款是否符合条件的,可以尽快查阅合同或咨询有关部门,尽快明确是否符合条件。 确实,如果在单位发工资之前来不及提交的话,也没关系。 相关事项明确后,方可填报扣除。 年1月1日以后必须符合条件享受但未享受的扣除,也可以在向公司提交有关情况后的年内于剩余月补缴享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精算申报得到扣除。

标题:“国税总局:房贷扣个税可补报 两方法补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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