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记者 唐福晨) 10月23日,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消息,为全面深入实施《融资担保企业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实现了融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业务监管的全面覆盖, 与工业和新闻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融资性担保工作监管部际联合会议成员单位合作,共同印制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企业监管补充规定的通知》。 《补充规定》要求将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企业、信用增进企业等机构纳入监管。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经营者等单位不得经营汽车贷款担保业务。

根据《关于印刷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企业(中心)应当纳入融资担保监督管理

本规定印制后,对继续开展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企业(中心),应当于年6月前向监管部门申请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根据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并符合《融资担保企业监管条例》及配套制度的监管要求 本规定印刷前发生的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可以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必须分别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表达协调,核实相关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牌照申请工作。 对有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企业(中心),监管部门可以给予不合理、限制性的过渡期安排,完成期限不晚于年末。

本规定印制后,对未新增住房置业担保业务,仍有存量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企业(中心),可以不领取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依法履行担保责任

本规定印制后,新建开展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企业,应当向监管部门申请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严格执行《条例》及配套制度的监管要求,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监管部门不得作出过渡期安排。

增进信贷企业进入融资担保监管

开展债券发行担保、担保业务的信用增进企业,应当由债市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按照《融资担保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属地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接受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未经批准的 汽车经销商不得开展贷款担保业务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经销商等单位不得经营汽车贷款担保业务,所开展的库存业务应当妥善结算。 确实需要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按照《融资担保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融资担保企业经营相关业务。 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严重侵害顾客(被担保人)合法权益的融资担保企业,监管部门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及时向银行领域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共同保护顾客的合法权益。

未经批准的 放贷服务机构不得提供或变更融资担保

向各类放贷机构提供客户推荐、信用判断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或变相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没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融资担保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取缔,妥善结算库存业务。 继续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应当按照《融资担保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融资担保企业。

另外,《补充规定》要求办理融资担保名称规范管理工作,监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管辖内的融资担保企业名称规范管理工作。 融资担保企业的名称应当注明融资担保字样再担保企业应当注明融资再担保或者融资担保字样不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注明融资担保字样。


标题:“汽车4S店未经批准不得经营花费贷款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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