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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7日电(王紫)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汽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其中将环保召回定义为对汽车制造商销售的汽车产品采取消除环保缺陷措施的活动,对汽车制造商实施环保召回时,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以较为有效的方式通知业主。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生产者知道生产、进口的汽车存在环境保护缺陷,应当主动召回。 拒绝召回的,由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责令召回。
市场监管总局及生态环境部相关公告
征求意见稿指出,环境保护缺陷是指因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同一批次、型号或分类(家族)的汽车产品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要求的,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 对实施环保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改或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环保缺陷。 对未消除环保缺陷的汽车,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销售或交付采用。
《征求意见稿》确定生产、进口公司为汽车环保召回主体。 汽车制造商应当向经营者通报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并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召回相关情况,并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挂号邮寄等比较有效的方式通知业主。 另外,《征求意见稿》指出,汽车制造商知道其生产、进口的汽车存在环境保护缺陷,必须主动召回。 拒绝召回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生态环境部下令召回。
另外,在汽车新闻管理制度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汽车制造商应当记录和保存汽车设计、制造、环境保护检验等方面的新闻记录以及汽车初次销售的业主新闻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销售、租赁、修理汽车的经营者应当记录和保存汽车的型号、规格、车辆识别号码、数量、流向、购买者的新闻、租赁、修理等新闻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标题:“汽车厂商实施环保召回须30个从业日内通知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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