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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共享自行车在一点大中城市发售,很受欢迎。 但是,有一段时间,媒体上也出现了故意占有和破坏共享自行车的行为。 例如,损坏共享自行车的二维码、数字码,破坏共享自行车的锁定、定位装置,使投放共享自行车的公司失去对自行车的控制,从而达到个人独自使用共享自行车的目的。 有人故意破坏共享自行车,或将共享自行车扔进河里。 这些不文明的行为不仅在道德上受到谴责,还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说】客户损坏共享自行车二维码、数字码,擅自锁定,将共享自行车从“大家共享”改为“私人共享”,属于“擅自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共享自行车企业发现聘用人员有不文明车辆行为的,可以根据双方之间设立的车辆租赁聘用协议,通过冻结聘用人员app账户、扣除押金等方法保障企业权益,向法院起诉,赔偿车辆损失和租赁费损失等
为了达到个人免费采用共享自行车的目的,个人利用暴力手段拆除共享自行车的电子锁、二维码、条形码,安装个人锁。 这种行为实际上改变了车辆的归属,车辆由共享自行车企业占有,由个人占有。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擅自破坏和个人采用共享自行车锁具、定位装置的行为涉嫌盗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盗窃刑事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偷的自行车价值达到1000元的,有盗窃罪的嫌疑,可能会被法律制裁。 行为人实施毁损自行车二维码、条形码、锁具行为的,即使价值不足1000元,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等处罚。 另外,根据中国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破坏的公私财产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的,即达到“数额较大”的红线的,以故意破坏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损坏的共享自行车价值不足5000元,也可以根据前述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或者罚款行为人。
标题:“故意占有共享单车可能涉嫌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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