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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文件
汉拷贝35号
关于印发《潍坊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高新区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滨海区推广文化集团团部、峡山区文化旅游局、经济区文教局:
请进一步推进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变革和升级,规范示范基地认定的命名和监管工作,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厅相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潍坊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给你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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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潍坊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潍坊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
7月26日
潍坊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方法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文化新旧动能转换,吸引产业特色鲜明、管理体制科学、运作机制高效、文化内涵丰富、对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具有重要引领作用的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潍坊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简称示范基地)在潍坊市内从事文化产业经营,具有确定的产业定位和成熟的运营模式,依托当地独特的文化资源,通过创意转换、科技提升、产业融合和市场运营,提供满足大众需求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在该行业内
第三条在潍坊市内,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具有各种所有制法人资格的文化公司,可以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申报示范基地的具体领域范围以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规定领域为准。
第五条示范基地大致每两年评选认定一次。
第六条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是示范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评选、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司的快速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符合国家、省、市文化产业政策,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2)在潍坊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2年以上;
(三)以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相同的产品生产为主营业务,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60%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文化产品创新和营销策划能力,有较强的管理团队和健全的规范、行之有效的管理运营制度。
(五)产业特色鲜明、规模效益突出、多次社会效益第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协调统一、依法纳税、吸收就业、公益服务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资产规模、主营业务利润、税前净利润等指标在同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六)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时间快速发展计划和目标;
(七)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
(八)市文化领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报手续
第八条申报机关应当由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并在申报过程中向公司提供保障支持。
第九条申报示范基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五份)
(一)背景情况证明。 包括成立时间、公司规模、经济性质、管理模式、人才培养、近两年快速发展概况等
(二)相关证件。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开户银行提供的信用说明书、公司报送统计部门的年度统计报告等(需查验原件,留下复印件盖章)。
(三)公司经营状况。 近两年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文化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近两年公司吸引投资额,获得政府财政补贴金额、国际合作项目数量和出口创始额。
(4)快速发展计划。 公司中长期快速发展规划、公司领域、企业品牌、技术特点和快速发展潜力、快速发展中的首要特色和亮点
(五)技术产品开发情况。 研发费用占公司经营收入的比例,取得发明专利、版权证书的数量
(六)就业情况提供就业岗位数量、公司人才学历、职务情况;
(七)复印健康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的状况。 公司相关资质证书、著名企业品牌产品数量以及近两年获得的各项荣誉称号和证书,近两年来公司参与了市内外的重大活动情况(名单证明)。
第十条申报材料必须客观真实。 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回顾、命名
第十一条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文化产业科具体负责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查、考核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示范基地考核多次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报送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组织评审组对申报单位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调查,报送认定名单经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党委批准后, 在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官网公示无拟公示7天的异议后,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正式命名为“潍坊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并颁发招牌。
第五章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示范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判断。 基本上每年审查判断,根据审查判断结果的研究,提出审查、期限整改、取消命名的解决意见。
第十五条综合快速发展,对评价优秀示范基地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六条示范基地应当每年由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文广新局提交年度快速发展情况,并按要求按时完成统计年报。
第十七条示范基地在经营性质、快速发展方向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有重大并购重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调整等若干事项,应当及时向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报告。
第十八条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
(一)管理失误、产品和服务文案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二)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三)因管理失误连续两年发生重大损失的。
(四)未按规定完成统计年报或者报告数据不真实;
(五)公司变更名称,未在30日内申请批准保存称号的。
第十九条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称号。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资格的;
(二)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在文化产业行业不再具有示范作用的;
(三)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或者公司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四)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的时间达到一年以上;
(五)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
(六)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累计接到举报两次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潍坊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比较至2023年8月1日。
标题:“潍坊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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