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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广新局、滨海区集团部、峡山区文旅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潍坊市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潍坊市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125b市级非遗传继承人管理认定方法. pdf
潍坊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
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方法(试行)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扬中华优秀以前传入的文化,鼓励和支持潍坊市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以下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根据《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维水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潍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第二条本法所称市级非遗传传承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并承担市级非遗留项目传承保护责任的代表性传承人。
市级非遗传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 个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刑事违法行为的成年人。 团体是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合法社会组织。
第二章认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非遗传传承人认定工作。
认定市级非遗传继承人,必须多次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大体上,严格履行申报、审查、审查、公示、审查、公布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由本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参加市级非遗传传承人评选。
(1)爱岗敬业、守纪律、德艺双馨。
(二)居住或者长时间从事市级非遗留项目的流传地区;
(三)熟练掌握某市级无形项目,在特定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在一定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对该市级非遗项目的传承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续人才;
(五)向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命名为该市级非遗留项目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以下简称“县级非遗传传承人”)。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不得认定为市级非遗传传承人。
第五条公民提出申请市级非遗传继承人的,应当经相关市级非遗留项目保护机构推荐,审查稿件通过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员工等。
(二)个人简历;
(三)该项目的传承谱系、申请人的学习和实践经验、技术优势和成果;
(四)申请人授权传艺情况以及对该项目保护传承做出贡献的其他贡献。
(五)申请人持有本项目相关实物、资料的;
(6)有助于申请人的代表性视听资料和说明资料等的证明
(七)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利用申报材料进行公益性推广宣传的授权书;
(八)自觉开展市级非遗项目的传承、传递工作,领取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管理、监督的承诺书;
(九)其他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的资料。
市级非遗项目保护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该项目的代表传承人,但须经被推荐人同意。 市级非遗留项目保护机构的推荐资料必须包括本条第1款至第3款的各复印件。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收到推荐材料或者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和项目继承的快速发展情况,提出推荐意见,并报告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项目保护部门属于市直属单位的,保护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备性,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将有关材料报告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研究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各有关推荐机构的推荐意见,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仓库中,抽取不同类别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审查稿件通过的申报材料。
第八条专家审评组通过书面提案、集体评议、个人投票的方法,生成市级非遗传传承人初选名单,提交市级非遗传传承人审评委员会审议。 最初的选举名单必须由专家评审组的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通过。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设立市级非遗传传承人审查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和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数名,主任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担任。
评委会审议各专家评审组提交的初选名单,对审议通过者进行面试,提交市级非遗传者推荐名单。 对不接受面试的人,自动放弃解决。
基本上,专家评审组的成员不同,担任评审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示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推荐名单和基本新闻,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公示期满后,评标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公示期间社会公众及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提出市级非遗传者建议清单。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评标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按照政府部门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研究确定和公布市级非遗传传承人名单。
第3章支持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非遗传传承人传授技艺,鼓励和支持文艺工作者。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援市级非遗传传承人的传承传递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协助开展其授权传艺、资料整理出版、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开展传承传递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市级非遗传继承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取得的经济利益,依照有关法律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年事已高的市级非遗传传承人、濒危市级非遗传项目的市级非遗传传承人进行急救记录。
第十七条市级非遗产保护机构应当采用复印件、照片、录音、录像等方法,全面记录本项目代表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和妥善保管代表传承人的代表作品。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代表传承人“五个之一”的支持行动。 即每年至少对一个市级代表传承人进行慰问,发放政府补助金(可根据各地情况,参照工会对职工的慰问有关规定),举办座谈培训工作会,组织艺展活动,组织弟子的传承活动。
第四章管理
第十九条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对本辖区内市级非遗传人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是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机构,在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事业,应当建立当地市级非遗留项目和相应市级传承者资料,及时更新其传承传播活动等相关新闻,推广。
21条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选定优秀的县级传承人,建立市级传承人的后备人才库。 有条件的县级可以建立市级非遗项目继承组档案,振兴以前继承的技术继承人才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管理、激励机制。
(一)市级传承人应当定期建立慰问制度。 有市级传承者接待、重大疾病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慰问。
(二)市级非遗项目的代表传承人,各市级非遗项目应大致在3人以内,团体1个。
(3)市级非遗传人个体的情况下,大致只能是一个市级非遗传项目的市级非遗传人,只能是团体两个以内的市级非遗传项目的市级非遗传人。
(四)因年龄、健康等原因确实不能履行义务的,可以保存市级继承人资格,授予荣誉称号,并根据情况不享有相应的权利。
(五)对表现突出的县级非遗传传承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纳入市级传承人的后备人才池,实施动态管理。
(六)因情况被取消资格、终止,市级继承人不足的,可以从市级继承人的后备人才库中优先选定,并按照本法的认定规定进行补充。
第二十三条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鼓励和支持市级代表传承人的传承活动,制定考核标准,定期跟踪、考核。
第二十四条市级非遗传继承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义务。
(一)定期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通过学员、学业等方法开展传承活动,培养接班人;
(三)妥善保留相关实物、资料;
(四)协助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五)积极参加各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积极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推广的推荐工作;
(六)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合作建立项目资料和数据库,完善记录项目的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术要领等。
(七)定期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文化部门应当指导市级非遗传继承人制定传承计划,定期审计执行情况。 预定计划必须与维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整体保护计划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市级非遗传继承人有收养、变更住所、重大疾病、死亡等重大变化的,传承者或者传承者的近亲属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市级非遗传传承人死亡的,项目保护机关应当及时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市直文化系统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市级非遗传人履行传承责任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当建立市级非遗传传承人数据库。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定期对市级非遗传继承人履行传承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判断,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级非遗传传承人。
第三十一条市级非遗传继承人丧失传承能力或者死亡的,经市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重新认定本项目的市级非遗传继承人。
第三十二条市级非遗传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职责义务或者因其他不良行为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取消资格的建议,经市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取消其市级非遗传人资格
第三十三条市级非遗传继承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应当取消该市级非遗传继承人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县(市、区)可以参照本法制定当地县级非物传人管理认定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潍坊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
12月5日
标题:“潍坊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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