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发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经废除。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工作。 方法适应循环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拆解的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售给具备再制造能力的公司循环利用,报废汽车零部件 并建立较为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回收公司如实记录报废汽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零部件的数量、型号、流程等新闻,进入回收新闻系统,来源查询,去向可追。

《办法》加强了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在报废汽车回收公司的资格认定条件中,增加了储存拆解场所、设备设施、拆解工作规范等方面的规定。 并进一步确定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事件中的事后监管责任,加大了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力度。

《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删除报废汽车收购价格进行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评估的规定,取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公司的特殊领域许可。 创新管理方法,推进网上申请、网上受理,方便公司工作。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部门间执法活动的联系,形成监管合力。

《办法》还在报废汽车回收流程、违法组装汽车等有关问题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联系在了一起。 进一步补充了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对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标题:“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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