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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快速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全市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07]33号)、省、市文化建设业会议精神和山东省快速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财政厅、
一、充分认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建设的重要作用
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深入贯彻科学快速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首要途径。 乡镇(街)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建设是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的基础工程和重要载体,对此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 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城乡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成效显著,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全市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诉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各级要充分认识文化快速发展面临的机遇和问题,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重点,逐步加快包括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建设在内的公共服务体系制度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建设全市人民的思想 要促进人的全面快速发展,让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文化创造,共享文化快速发展成果。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进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快速发展观,重复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重复城乡统一、地域文化和谐快速发展,加大政府投入,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精简结构、完善设施、健全网络 根据运行较为有效的大体情况,积极推进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精神、文化支撑,建设文化强市、文化
(二)目标进度。 2008年开始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规范化建设工程,到2008年全市全面实现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有文化大院,达到省、市制定的相关标准。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的规范化建设工程应当统一规划、分类实施。 总体进度要求是,2008年启动,2008、2009、2009三年平衡安排,到年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根据各自的实际,科学制定事业规划,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的提升、改建、扩建、新建作出切实可行的安排,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市政府加强检查监督,分年度组织进行判断检查。
三、确定职能要求,规范建设标准,创新建设模式
(一)职能要求。 乡镇(街)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文化大院的首要功能是:了解当地群众文化诉求,贯彻落实文化建设方针、政策,对广大群众进行时政推广和政策法制教育。 提供指导和组织文艺演出、演艺娱乐、电影放映、体育健身等各类文体活动的图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借阅服务,建设组织阅读活动的文化新闻资源共享工程基础服务网站,、 协助开展数字新闻服务的上级部门组织开展当地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挖掘、整理和抢救保护工作,收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完全利用以前流传的节日等民俗文化资源,大力发展农村特色文化。 为开展各类文艺队伍和农民文化户等文化活动进行积极诱惑,组织实施广泛开展业务指导和提供必要服务的科技文化知识和各种技能培训的当地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受确保一村一月放映电影的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委托,协助管理当地文化市场的上级部门
(二)建设标准。 为了规范乡镇(街)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设施建设,促进农村和基础文化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文化部和省的有关要求,我市制定了《潍坊市乡镇(街)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和《潍坊市村(社区)
(3)建设模式。 乡镇(街)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的建设要纳入全市城乡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反复便利服务,因地制宜,创新快速发展,统筹规划,科学建设 各乡镇(街道)要建设符合本市标准的综合文化站,各农村和城市社区要建设符合本市标准的文化大院。 其中,经济条件好、面积大、人口多的村庄(社区)可以单独建设文化大院。 经济条件差、居住分散的村庄(社区)可以一一发挥中心村(社区)文化大院的辐射推动作用,依托中心村(社区)建设文化大院,实现文化资源共享。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有关部门把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的建设作为打造文明城市、文化先进县(市区)、文化先进乡镇的重要文案,摆得更突出,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扎实推进,不求实效 要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社会事业和文化建设的评价体系,逐步加大评价的份额比重。 市政府应当建立由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文化局、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也要参照本市办法,建立相应的职工协调机制,加强对该职工的组织指导。
(2)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的力度。 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的设施和人员培训提供资金保障。 而且,必须完全利用现有资源,不重新建设。
(三)积极提供建设用地支持。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建设项目需要处理建设用地的,属于集体土地的,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办理。 属于国有土地的,由当地政府免费采购。 不得随意改变现有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用地的采用性质,将其挪作他用。 乡镇(街道)建设中确实需要征用文化站、文化大院用地的,应当先建设拆除或者建成拆除,以保证新文化站的规模和条件有新的提高,妥善处理拆迁中的经济补偿问题。
(4)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进一步加强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文化站、文化大院设施、人员、经费的管理责任,根据文化站和文化大院管理与服务职责兼备的优势设置职工职业资格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择优录用 要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和表彰奖励机制,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机制。
(五)认真进行人员队伍建设。 设有专职文化站长、文化大院管理人员和符合规定数量的员工,努力建设人员精干、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基层文化员工队伍。 任何单位和单位不得占用文化站的人员编制,不得长时间向非文化岗位工作人员借调文化站工作人员。 要切实关心和帮助基层文化事业单位在事业、生活中处理实际困难。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的业务指导。 认真开展基础文化人才队伍培训工程,艺术馆、文化馆要定期举办大众文化相关专业培训班,提高基础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 年前,要轮流培训全市全县、乡两级公共文化机构的专业工作人员。
附件:
1 .《潍坊市乡镇(街)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
2 .《潍坊市村(社区)文化大院建设标准》
附件一:
潍坊市乡镇(街)文化站建设标准
组织机构
1、建设能发挥文化功能的文化站或综合性文化中心,对全乡镇(街道)文化事业负有具体的管理职能,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2、文化站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确定文化站长专业干部身份,其工资、劳动保险等福利待遇按同级人员同等待遇执行。
3、乡镇(街道)及村文化管理者在政治、生活等方面的待遇与乡镇、村同类人员相同,由文化站所属各活动室管理者执行。
4、文化站人员每年大部分时间从事业务,可以积极认真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文化工作任务,年度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设施条件
5、文化站应当设立在交通便利、服务大众的地区,文化站的建筑和功能布局可以独立设置,一体化,形成规模,辅助成型,不得设在党委、政府办公室内。
6、乡镇(街道)文化站设施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综合设有图书报刊阅读室、多功能活动室、培训教室、文化新闻资源共享工程基础服务点、管理用房(办公室)等功能室。
7、图书报刊阅读室面积50平方米以上,50000人以上乡镇藏书5000册以上,50000人以下藏书3000册以上(一本书复印件不超过3册,1990年以后出版的书不低于30% ),陈列在所有书架上, 可以开展正常的出借活动。 阅读座位20人以上,订阅报纸30种以上,可以整齐排列使用。 有受过专业训练的图书管理员。
8、多功能活动室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可具备开展文艺演出、游艺娱乐、文艺排练、展览推广等文化活动的功能。 有开展各种文化活动所需的照明、音响、乐器、服装、道具等活动设施。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文艺排练室、展览室、游艺活动室、棋牌室等个别活动室。
9、训练教室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有桌子、椅子和必要的照明条件,通常可容纳30多人参加学习。
10、结合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互联网,建设文化新闻资源共享工程基本型基础服务网站,至少具备1台计算机、1套卫星接收系统、1台电视、1台dvd播放器、1套活动扬声器,并具备网络 并能及时向大众提供新闻服务和文化诉求。 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扩展型服务网站,再加上拥有15台以上电脑的电子阅读室。
11、文化广场建成,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具备必要的娱乐设备或群众玩耍、举办大型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条件。
2、各活动场所实行了岗位责任管理。 活动、设备、环境卫生等规章制度健全且切实可行。
队伍建设
13、文化站人员按期参加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文化站定期举办本乡镇(街道)所属村、公司、学校等专业、兼职文化管理者培训班。 辖村(社区)的文化事业经常进行检查指导,每年举办村文化培训班、研讨会,从事4次以上。
14、大众文化活动骨干队伍形成。 文化站组建文艺演出队、体育队、科技队、少儿业余艺术团(队)、文艺创作组、书画摄影组等,活跃在城乡基层的群众文化队如庄户剧团、文化专家、书画协会、票友协会等。 组织领导健全,经常活动。
15、建立健全文化事业的各项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规范的文化文件,配置必要的设备,积累健全,及时进行补充整理。
活动开展
16、乡镇(街道)文化站经常组织举办各类丰富健康的文化活动,积极参加县级及以上文化部门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和比赛。 每年举办4次以上乡镇级大型文化活动(如音乐会、舞蹈、文学、戏剧、书画、摄影等表演、展览、比赛等),举办2次以上少儿文艺活动,深受大众欢迎。
17、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形成当地独特特色的企业品牌活动和系列活动,扩大规模,提高等级。
18、群众性文艺创作活跃,创作小组活动良好,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作品在县级以上报纸上发表或获奖。
19 .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管理条例和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文物和文化市场。 辖区文物保护好,文化市场繁荣有序。
20、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绩显著,对本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了调查、收集、整理、开发和研究,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
21、积极开展与企事业横向合作、多渠道、多形式兴办各类“多业帮文”项目,快速发展文化产业,增强自身活力。
22、基层民间文化的快速发展得到支持。 乡镇和村积极研究措施,在支撑和引导民间文化健康,活跃当地群众文化生活中发挥良好的作用。
经费保障
23、文化事业经费列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财政预算,专用于专项资金。
24、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逐步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切实保障乡镇(街道办)综合文化站人员的经费和公共经费,切实处理文化站人员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工资按时发放。
25、完全利用相关文化经济政策,努力创造条件,多渠道、多形式兴办各类“多业帮文”项目,快速发展文化产业,增强自身活力。
附件二:
潍坊市村(社区)文化大院建设标准
1、村(社区)领导小组重视文化工作人员,由某村(社区)领导分管,组织领导力量,接受上级文化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并能积极认真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各文化工作人员的任务。
2、有专职或兼职文化管理者,负责日常文化工作,各项制度健全,建立登记簿。
3、增加文化事业的投资,保证必要的资金。
4、建设综合性文化大院(文体活动中心),选址合理,环境整洁,文化氛围浓厚,方便群众,利用率高。
5、文化大院设有图书报刊阅读室、多功能活动室,有必要的活动设备、规范的名称标识板。 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制作壁挂,严格执行。
6、建设有图书室(农家书屋),各图书室拥有一定数量的党报党刊和适合农民阅览的经济、科技、法律、卫生、文化类图书、期刊和音像制品:图书一般在1500册以上,品种在500种以上。 报纸有30多种电子音像制品有100多种。 定期更新。 图书室每周开放3次以上,每年接待1000多名网民。
7、活动室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具备开展各种活动所需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设备。
8、有大型室外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文化广场。
9、有业余文体队1支以上,各队每年活动4次以上。
10、每年组织开展综合性文体活动5次以上,参加乡镇以上文化活动2次以上。
11、建设全国文化新闻资源工程基本型基础服务网站,配备标准所需设备,即至少一台电脑,卫星接收系统一套,电视一台,dvd播放器一台,联网,网络 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扩展型(基于基本型建设多媒体教室,增加1台投影仪、1台主动扬声器)和规范化(基于扩展型,拥有20台左右电脑的电子阅读室)服务网站。
12、建立和完善文化活动档案,有人负责,有档案柜,有必要的设施设备。
标题:“潍坊市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建设的实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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