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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5日获悉,中国将严格控制特色城镇房地产化趋势,在充分论证人口规模的基础上,合理控制住宅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除了以前流传下来的民居外,有特色的小城镇建设用地中住宅用地几乎占三分之一以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特色城镇规范健康快速发展意见的通知》,特色城镇快速发展必须加强底线制约。 严格节约土地、集约利用,一个特色城镇规划面积控制在1~5平方公里左右。 严防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公司上传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县级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地区大体上不得通过政府举债建设特色城镇。 维护安全生产基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特色城镇是现代经济快速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规划面积通常为几平方公里的微型产业集聚区,既不是行政建设城镇,也不是以前传入产业园区的,而是高端鲜明的产业特色、生产城市人文融合的多功能特征、集聚效率的空间 因此,特色城镇要以微型产业集聚区为空间单位快速发展培育,不能将行政建设城镇和以前流传的产业园区命名为“特色城镇”。 要正确把握有特色的城镇区位布局,必须在城市群、都市圈、城市周边等有特点的区位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快速培育。
意见认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严格的标准、严格的数量、统一的管理、动态的调整,大致确定各省特色城镇名单,并优先倾斜支持。 对迄今为止命名的有特色的城镇,符合条件的可以列入清单,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立即清理或者更名。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领域协会不对有特色的城镇命名,不予置评。
意见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整改或者淘汰违法违规特色城镇。 对主导产业薄弱的,加强指导诱惑,长期无效的,督促纠正。 违法违规用地,破坏生态环境的,应当及时制止,限期改正。 如果投资主体缺失,无法进行比较有效的建设运营,或者以“有特色的城镇”为名单纯进行大规模房地产开发,必须坚决淘汰除名。 (记者安柏,谢希瑶)
标题:“我国严控特色小镇房地产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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