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10日电(王紫) 10月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媒体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生产者对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 如发生起火事故,请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快速发展局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以内(如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请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以内)发布事故基本新闻(包括事故基本新闻、车辆新闻、动力电池新闻、客户新闻、经销商等新闻)

根据《补充通知》,生产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快速发展局报告《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新闻表(试行)》。 另外,生产者必须维持车辆在火灾事故救援后的状态,然后开展火灾原因的拆除和事故深度调查工作。

另外,生产者在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当积极调查采用同一型号、同一批次或同一零部件的车辆是否存在火灾安全隐患。 经排查发现有火灾安全隐患的,生产者应当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尽快实施召回。

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根据生产者事故新闻报告情况,组织新能源汽车事故调查合作网专家开展车辆火灾事故深度调查与拆解、缺陷风险判断与判定等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快速发展局根据事故调查和风险判断情况启动缺陷调查,必要时向客户发出风险警告。

《补充通知》还指出,新能源汽车因车辆失控、意外加速等引起交通事故时,生产者应当参照上述时限要求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快速发展局报告。

《补充通知》规定,生产者有未及时报告事故新闻或者在新闻中作假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快速发展局向社会公开通报,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今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正式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生产者得知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发生交通碰撞、火灾等相关事故,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解,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快速发展局报告调查分解结果。 此外,新能源汽车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可追溯新闻管理制度,经调查发现缺陷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另外,动力电池、电机和电控系统等零部件生产者得知新能源汽车可能存在缺陷时,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快速发展局报告生产者、合作缺陷调查、召回实施等相关事业

标题:“市场监管总局:新能源汽车发生事故需12小时内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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