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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9日电(记者罗知之)交通运输部修改《汽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公布,自年6月21日起施行。 记者今天从交通运输部获悉,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交通运输部要深刻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作用,切实推进备案制度落地实施,切实提高汽车维修服务水平,加强信用监管和监督检查
深刻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作用
贯彻实施《规定》,有助于激发汽修市场活力,加快政府监管方法转变,推动领域变革和优质快速发展,提高汽修领域人民服务水平。 《规定》建立了汽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加强了相关事件的事后监管措施。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规定》的重要作用,切实转变管理思路,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贯活动,使有关人员正确了解和全面掌握《规定》的第一个副本,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要规范维护经营,加强事后监管,确保汽车维修领域有序快速发展,满足于交通强国的建设
二、切实推进备案制度落地实施
根据《老公司、老方法、新公司、新方法》的大致情况,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还在比较有效期内的汽修经营者,目前无需备案。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比较有效期届满后,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附上《汽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和《规定》的要求备案资料。 在《规定》公布实施之日以前备案的汽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完全备案新闻。 从《规定》公布实施之日起,新开业的汽修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备案。 汽车维修经营者姓名、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部分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备案机构进行备案变更。 汽车维修经营者需要中止经营的,应当在中止经营前三十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一发挥新闻化手段的作用,加强与市场监管机构的新闻共享,通过网络、移动通信终端等公众方便获取的渠道,或依托全国汽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在本辖区内许可有效期限内备案的汽修经营者。 要尽快细化完整的备案受理、备案服务、备案结果公开等环节制度,将机动车维修备案法律法规、业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全面向社会公开,建立备案号码档案,加强备案服务工作人员。 备案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不重复书面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复印件。
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实行备案制度,不得设置备案前条件,严禁按变相许可实施备案,严禁向汽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提供《规定》限定以外的其他备案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汽车维修经营者的申请,提供备案的情况证明。 鼓励汽修经营者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要求,通过网上民间运输系统备案。
三、切实提高汽车维修服务水平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汽修经营者按照《规定》的要求、备案经营范围和维修业务标准开展维修经营活动。 要加强督促汽车维修经营者规范维修经营行为。 汽车维修经营者公开相关作业规范、维修数量定额、收款标准和监督电话,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汽车维修标识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向维修委托人提供符合“汽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 jt/t 1133 )规定形式的结算清单,并提供维修委托人的
要加大汽车维修技术新闻公开推广实施力度。 汽车生产、进口公司将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6个月内向社会发布汽车车型生产、进口的维修技术新闻和工时定额。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关联公司汽车维修技术新闻发布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解决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汽修经营者指导,通过全国汽修技术新闻公开服务网积极获取汽修、进口公司公开的维修技术资料,切实提高维修服务质量。
要切实加强维护过程的质量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汽修经营者树立以高质量服务、质量为第一的经营理念,指导汽修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领域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规范和公开的维修技术新闻进行维修工作。 严禁汽车维修运营商通过临时更换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汽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工作,使汽车通过排放检测。 严禁使用假冒伪劣商品修理汽车。
必须深化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应用。 汽修经营者应当如实申报,及时将维修电子数据记录在全国汽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中。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全面推动一、二、三类汽修经营者入驻维修电子数据记录,加强车主录用推广,加大宣传录用力度,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维修市场氛围。
四、切实加强信用监管和监督检查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汽车维修领域的可靠性体系建设。 交通运输部将与汽车维修经营者讨论建立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 县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汽车维修公司和职工信用新闻收集、汽车维修经营公司和职工黑名单认定、汽车维修公司和职工信用档案建立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参照社会公众。 汽车维修经营公司维修质量信用评估情况、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记录的录入情况以及车主评估、投诉和解决情况是汽车维修公司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和加强服务质量事件进行事后监督管理,依法解决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要点复印件包括:汽车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备案部分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 16739 )等业务标准要求,以及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维修经营活动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汽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给予举报、纠正、罚款、停业整顿等解决措施。
标题:“交通运输部: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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